(2017)甘29刑终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小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终50号抗诉机关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马小平,男,回族,小学文化,生于1968年3月1日,文盲,农民,家住兰州市。2013年1月23日因合同诈骗被兰州市七里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7年3月1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东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2017年4月26日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马小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于刑事处罚。临夏州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1日以临州检抗诉(2017)6号抗诉书,以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夏州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晓元、线小芬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马小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在审理中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东乡县人民法院(2017)甘2926刑初68号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东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斌审判员 马旭东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绽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