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辖终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琼华、刘凤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15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琼华,女,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凤姐,女,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审被告:刘华平,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上诉人刘琼华因与被上诉人刘凤姐、原审被告刘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505民初17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琼华向本院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本院认为,刘琼华在本院审理期间内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琼华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志荣审判员 陈庆辉审判员 陈少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垂进速录员 陈丽婷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