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韩青霞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青霞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刑初738号自诉人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周新民,任局长职务。被告人韩青霞,女,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自诉人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控诉被告人韩青霞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中,2017年8月31日,自诉人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被告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诉。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二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