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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7民初2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姚树青与韩森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树青,韩森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民初2565号原告:姚树青,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被告:韩森,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原告姚树青诉被告韩森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姚树青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树青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姚树青负担。审判员  徐桂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贞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