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7民初2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姚树青与韩森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树青,韩森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民初2565号原告:姚树青,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被告:韩森,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原告姚树青诉被告韩森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姚树青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树青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姚树青负担。审判员 徐桂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贞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