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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1执恢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积善、贺卫和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积善,贺卫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恢58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街631号。法定代表人:吴坚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积善,男,汉族,住所地双峰县。被执行人贺卫和,女,汉族,住址同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孙积善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民二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对本院做出了(2015)双民二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民二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廖文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