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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执4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唐小平与南充坤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富元、王渝、赵珍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小平,南充坤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富元,王渝,赵珍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4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小平,男,汉族,1975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南充坤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王富元,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富元,男,汉族,1952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王渝,男,汉族,1981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赵珍珍,女,汉族,1982年8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执行唐小平与南充坤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富元、王渝、赵珍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唐小平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304执4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宇审判员 赵祥松审判员 朱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光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