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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5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宣恩县时代娱乐城与罗康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恩县时代娱乐城,罗康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5民初1152号原告:宣恩县时代娱乐城,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建设路7号12幢3楼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2825MA48TQ5TX5(1-1)。负责人:唐姗姗。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军,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罗康林,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初中文化,住宣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桂超,湖北洪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宣恩县时代娱乐城诉被告罗康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宣恩县时代娱乐城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宣恩县时代娱乐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恩县时代娱乐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宣恩县时代娱乐城承担。审判员  苏学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垣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