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更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赵寿广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寿广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362号罪犯赵寿广,男,35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0日作出(2006)常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寿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715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8月15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苏刑执字第063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2月20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苏刑执字第062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3年1月31日经本院以(2013)苏中刑执字第013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4月23日经本院以(2015)苏中刑执字第00311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6年9月1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赵寿广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赵寿广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赵寿广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由于该犯系暴力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寿广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20日起至2026年2月1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一鸣审判员 张 蓓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