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执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李寿银、张兆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寿银,张兆华,山东蓝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1089号申请执行人:李寿银,男,195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张兆华,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蓝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济南市槐荫区,被执行人:山东蓝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西外环路68-7号。法定代表人:张兆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寿银与被执行人张兆华,山东蓝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郝振龙审 判 员 张永安代理审判员 李 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