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刑终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陶洪中强奸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洪中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终399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陶洪中,男,1962年7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州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开州区。因本案于2017年6月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陶洪中犯强奸罪一案,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渝0235刑初299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陶洪中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原审被告人陶洪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陶洪中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陶洪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陶洪中撤回上诉。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5刑初29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谭卫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