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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8民初3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新军与王连立、康秀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军,王连立,康秀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3232号原告徐新军,男,1965年6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委托代理人陈伟,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连立,男,1964年2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康秀枝,女,1961年1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原告徐新军诉被告王连立、康秀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利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徐新军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新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徐新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9元,本院减半收取1709元,由徐新军承担。审判员  赵利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梦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