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刑更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罪犯尹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310号罪犯尹刚,男,1974年3月21日生,汉族,吉林省舒兰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2009)吉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26022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1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吉刑减执字第8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379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尹刚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7年3月2日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原判认定,2009年1月6日22时许,尹刚与邢某民在桦甸市夹皮沟镇老牛沟村延边无烟烧烤店酒后因琐事发生矛盾,继而厮打,尹刚被烧烤店业主李某芳推出门外,邢某民随后也走出烧烤店。二人在该店门口再次发生厮打,尹刚用随身携带的尖刀照邢某民颈部刺一刀后逃离现场。邢某民被他人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次日,尹刚打电话投案。尹刚系累犯,是自首。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二监区参加质检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5次。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86.6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尹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30年3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审 判 员 张唯春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