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5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河东村第七村民小组与苗艺琳、许正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河东村第七村民小组,苗艺琳,许正连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初5638号原告: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河东村第七村民小组,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河东村。负责人:杨荣亮,该村七组组长。诉讼委托代理人:曾永,徐州市铜山区棠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梅,徐州市铜山区棠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苗艺琳,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许正连,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河东村第七村民小组与被告苗艺琳、许正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河东村第七村民小组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河东村第七村民小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河东村第七村民小组撤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计610元,由原告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河东村第七村民小组负担。审判员 周提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