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彭岩与吉林省颐隆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岩,吉林省颐隆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保125号申请人彭岩,女,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吉林省颐隆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九台区法定代表人洪作凯,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彭岩与吉林省颐隆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彭岩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颐隆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二、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彭岩所有的长春市九台区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洪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钱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