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1执7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冯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1执755-2号申请执行人:冯某,女,被执行人:王某,女,申请人冯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某在邮政储蓄银行有开户。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在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76存款人民币1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红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