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执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张若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若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4执1270号被执行人:张若成,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张若成因盗窃罪涉及财产刑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本案执行依据是生效的本院(2014)门刑二初字第00240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8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张若成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等财产登记信息,除已委托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皖A×××××的汽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曾于2017年4月1日及8月14日委托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张若成在其辖区内的财产情况,该院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刑事财产刑的执行,依据生效的刑事判决、并参照民事执行的规定,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若成应缴罚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目前,张若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景松审判员 陈 伟审判员 王锦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向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