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1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增文与张园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增文,张园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1执514号申请执行人张增文,男,汉族,1964年生,住井陉县,被执行人张园园,男,汉族,1989年生,住井陉矿区,张增文申请执行张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121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四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建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五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