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30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洪勇与曹坤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勇,曹坤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30民初1177号原告:洪勇,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农民,住江西省婺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庆飞,男,系原告的叔叔。被告:曹坤名,男,1980年7月4日出生,江西省婺源县人,包工头,住江西省婺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界和,江西青之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勇与被告曹坤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洪勇以提交的欠条与实际拖欠的工资不一致,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为由,于2017年8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坤名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洪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计860元,由原告洪勇负担。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秀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