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5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5刑初20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住大名县。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6月17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1日经大名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即日由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双振,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名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7]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怀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李某通过县城街边小广告,以每份4500元的价格,分别为大名县龙王庙镇某村的赵某锋养子赵某,大名县大名镇某小区的张某次子赵某,大名县孙甘店乡某村的张某成次子张某1,购买了三份伪造的广东省某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在办理落户时予以使用。其中,被告人李某将《出生医学证明》卖给张某成时获利1500元。后大名县公安局将此三人户口予以注销。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赵某锋、张某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户籍证明信及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买卖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对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依法予以追缴。(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克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