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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民初4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江雅琪与李明文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雅琪,李明文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4918号原告:江雅琪,女,199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李明文,女,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原告江雅琪与被告李明文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江雅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雅琪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建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吴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