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4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江雅琪与李明文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雅琪,李明文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4918号原告:江雅琪,女,199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李明文,女,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原告江雅琪与被告李明文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江雅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雅琪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建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吴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