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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财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南台支行与被申请人 刘荆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南台支行,刘荆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4财保99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南台支行,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706924758X。负责人:裴中勇,行长。被申请人:刘荆川,男,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南台支行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下列财产:1、以被申请人刘荆川名义购买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的房屋;2、以被申请人刘荆川名义购买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的房屋;3、以被申请人刘荆川名义购买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的房屋;4、以被申请人刘荆川名义购买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的房屋;5、以被申请人刘荆川名义购买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的房屋;6、以被申请人刘荆川名义购买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的房屋。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南台支行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南台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以被申请人刘荆川名义购买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的房屋;二、查封以被申请人刘荆川名义购买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的房屋;三、查封以被申请人刘荆川名义购买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的房屋;四、查封以被申请人刘荆川名义购买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的房屋;五、查封以被申请人刘荆川名义购买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的房屋;六、查封以被申请人刘荆川名义购买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的房屋。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查封的房屋在查封期间交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他项权利等。案件申请费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南台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墙登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璐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