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3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帅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帅,郑艳霞,公主岭市物权融资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3149号原告: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光明路****号。法定代表人:马振地,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靓巍,系该行职员。被告:刘帅,现住公主岭市。被告:郑艳霞,现住梨树县。被告:公主岭市物权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河南广场西北侧。法定代表人:陈立新,系总经理。原告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帅、郑艳霞、公主岭市物权融资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帅偿还贷款本金135000元及其利息57874.49元,本息合计192874.49元;2.判令被告公主岭市物权融资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郑艳霞对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刘帅于2013年6月17日在原告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135000元,贷款到期日为2016年2月28日,该笔贷款由公主岭市物权融资服务有���公司做保证。同时被告郑艳霞(系第一被告配偶)为该笔贷款共同还款人,对此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约定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还款,结息日为分期还款日,煤气还款结清全部利息,还款日以贷款凭证或借款借据所记载的计划还款日期为准,每期偿还本金45000元。期间被告一次未偿还,经原告多次催收,剩余贷款本金135000元及其利息仍未偿还,由于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保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浦发银行提供身份信息无法找到被告刘帅、郑艳霞,且未能提供二被告准确的居住地址,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和查明案件事实,属于原告浦发银行诉讼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振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秋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