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6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赤虾与黄敏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赤虾,黄敏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6民初1437号原告:陈赤虾,女,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火旺,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黄敏端,女,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陈赤虾与被告黄敏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赤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火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敏端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赤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黄敏端偿还陈赤虾借款1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黄敏端还款之日止按借款额月利率2%计算)。事实和理由:陈赤虾与黄敏端双方之间有现金借贷往来,2016年8月16日,双方对往来资金进行结算。经结算,双方确认:截止2016年8月16日黄敏端尚欠陈赤虾180000元。黄敏端当场在陈赤虾出具的借款凭证上签名捺指印予以确认,并出具其本人签名捺指印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归陈赤虾收执,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按借款额的2%计算。嗣后,陈赤虾多次向黄敏端催讨,黄敏端至今未归还分文,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黄敏端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经结算,黄敏端于2016年8月16日向陈赤虾出具借款凭证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张,确认向陈赤虾借到现金180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也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后经陈赤虾催讨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求。以上事实,有陈赤虾提供的借款凭证、黄敏端身份证各一张及陈赤虾的庭审陈述为据。黄敏端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赤虾与黄敏端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黄敏端未履行还款义务,理应承担逾期还款的民事责任。陈赤虾要求黄敏端归还借款18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陈赤虾要求黄敏端支付自2017年7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因双方对借款利息并无明确约定,故对超出法律规定的部份本院依法不予以支持。黄敏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黄敏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陈赤虾借款180000元及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陈赤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黄敏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婷婷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