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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39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程玉娟与刘云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玉娟,刘云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翁法执字第39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程玉娟,女,27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翁牛特旗。 委托代理人鞠凤莲,女,47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刘云富,男,66岁,汉族,工人,现住赤峰市元宝山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2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经查明,被执行人刘云富在中国工商银行有账户(账户为YYYYYYYYYYYY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刘云富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账户为YYYYYYYYYYYYY)账户内存款xx元,扣划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中国农业银行翁牛特旗新华支行,账号YYYYYYYYYYYYY)。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志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