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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民终2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陆相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陆相华,韩道涛,方海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2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负责人:游泳,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相华,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东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道涛,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东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海英,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东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龙,聊城高新三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相华、韩道涛、方海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东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0923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2.50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安广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刘增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