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恢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菊华、尚怀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菊华,尚怀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恢139-2号申请执行人杨菊华,女,汉族,生于1968年6月16日,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尚怀强,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21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受理杨菊华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394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玉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