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13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蓝某某诉深圳市龙岗区某百货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某,深圳市龙岗区某百货商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3663号原告:蓝某某。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某百货商场,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经营者:林某某。原告蓝某某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某百货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某某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蓝某某承担。审判员 黎开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邵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