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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3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蓝某某诉深圳市龙岗区某百货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某,深圳市龙岗区某百货商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3663号原告:蓝某某。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某百货商场,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经营者:林某某。原告蓝某某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某百货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某某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蓝某某承担。审判员  黎开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邵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