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21民初6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友华与蒋汉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友华,蒋汉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6961号原告:蒋友华,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蒋汉欢,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原告蒋友华与被告蒋汉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蒋友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友华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赵 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丰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