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更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汪小林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小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452号罪犯汪小林,男,44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1日作出(2006)镇刑二初字第0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汪小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个人全部财产,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35832.16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9日作出(2006)苏刑二终字第0056号刑事裁定,改判死刑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4月20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苏刑执字第015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7月21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苏刑执字第036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3年9月30日经本院以(2013)苏中刑执字第15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5年4月23日经本院以(2015)苏中刑执字第0041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28年1月2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汪小林自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次减刑后,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汪小林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汪小林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由于该犯因抢劫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且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故对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小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21日起至2027年6月2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鸣审判员 钱 余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瑜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