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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执异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何文远与李彩虹、张剑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文远,李彩虹,张剑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3执异209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何文远,男,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申请人李彩虹,女,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被执行人张剑针,男,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丰顺县,现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文远与被执行人张剑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0113执4273号,下称4273号案]中,何文远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追加李彩虹为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6年7月,本院作出(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书(下称1415号判决),该判决确定张剑针对何文远负有债务。2016年8月24日,本院立案执行1415号判决,即4273号案。2017年5月17日,本院作出(2016)粤0113民初10173号民事判决书(下称10173号判决),判决:“被告李彩虹对(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张剑针应偿还原告何文远剩余借款本金10240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8月21日,申请执行人何文远向本院申请追加李彩虹为4273号案的被执行人,要求李彩虹对张剑针在1415号判决中所负的剩余借款本金102406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事实,有1415号判决、10173号判决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经10173号判决确认,张剑针在1415号判决中应负担的债务为张剑针与李彩虹的夫妻共同债务,何文远据此要求追加李彩虹为4273号案的被执行人并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李彩虹为(2016)粤0113执4273号的被执行人;二、李彩虹应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与张剑针共同向申请执行人何文远清偿(2015)穗番法石民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张剑针应偿还何文远的剩余借款本金102406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永桂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志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