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靳文章与凤台县为民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文章,凤台县为民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1541号原告:靳文章,男,195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凤祥,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王勤,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台县为民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桂集镇园艺村靳庄。法定代表人:马凤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靳文章与被告凤台县为民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靳文章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靳文章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文章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靳文章负担。审 判 长 龚 彪人民陪审员 曾献祥人民陪审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允成附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