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执9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胡丽敏与伍丽明、胡伟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丽敏,伍丽明,胡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9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丽敏,女,1964年8月14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被执行人伍丽明,女,汉族,1959年11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胡伟民,男,汉族,1958年8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4民初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伍丽明、胡伟民名下位于深圳市××××路松园住宅楼5栋501的房产(房产证20××23)各50%份额,因该房产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分;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支付申请执行人39757.01元;查封了被执行人胡伟民名下的丰田TV7180GLX/iNAVI(车牌号B3W973),因该车下落不明暂无法处分。除此外,经向银行、国土、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秀松执行员 周长波执行员 凌丽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思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