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家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家阳,岳从梅,杨其成,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47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戚继光大道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529039656。法定代表人:童永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丽,女,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戴家阳,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岳从梅,女,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杨其成,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王伟,女,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家阳、岳从梅、杨其成、王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戴家阳、岳从梅、杨其成、王伟发出执行通知,后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125执4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凯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