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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燕,尹同民,李晓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474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王鹏兰,董事长。被执行人:安燕,女,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被执行人:尹同民,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被执行人:李晓光,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燕、尹同民、李晓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安燕、尹同民、李晓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本金及利息138281.05元,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业审判员  杨玉华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小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