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3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通化二道江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张庆果、周玉华、张瑞英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通化二道江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庆果,周玉华,张瑞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3财保46号申请人通化二道江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民。被申请人张庆果,地址:通化市被申请人周玉华,地址:通化市被申请人张瑞英,地址:通化市申请人通化二道江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的保证借款合同已逾期,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周玉华位于通化县大泉乡和胜村的山场、林下参采取查封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两台轿车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玉华承包的(原承包人邢志顺等人)位于通化县大泉源乡和胜村二马驹子沟、碾盘沟的林地及林下参;查封通化二道江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轿车车籍。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尹远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嘉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