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03执3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水娥、梁海云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鑫海冶炼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水娥,梁海云,永州市鑫海冶炼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3执3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水娥,女,1964年1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梁海云,男,1961年10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永州市鑫海冶炼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水娥、梁海云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鑫海冶炼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忠审判员  莫端剑审判员  曹祥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伍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