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撤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张继伟与诉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唐晓莉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继伟,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唐晓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撤1号原告:张继伟,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负责人:陆建平,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经理。被告:唐晓莉,女,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恒海,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辉,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继伟与被告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唐晓莉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张继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183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2年5月21日,我与被告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签订《商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其中约定:被告拆除我私有产权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乾房权证字第XX**号、第XXXX、第XXXX号),并以产权调换方式对我给予补偿安置商用房、住宅及车库。其中车库两个,长春市城市建设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的编号为j11041-3图纸确定的字母轴c、d、e、f数字轴14-17及字母轴d、e、f数字轴15-17。协议签订后,被告没有按约定车库位置对我进行安置。而是将:田园锦绣“3栋A04号车库(长春市城市建设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的编号为j11041-3图纸确定的字母轴d、e、f数字轴15-17)卖给被告唐晓莉,致我没实际得到安置。2016年6月我对二被告诉讼,同年12月12日开庭审理时,唐晓莉举证(2014)乾民初字第1830号民事判决书,证实车库已经由法院判决给她,我才知道诉争车库已于2012年8月卖给唐晓莉。并经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1830号民事判决书以交付给唐晓莉。我认为(2014)乾民初字第1830号民事判决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通知我参加诉讼,侵犯我回迁安置优先权,导致我无法取得房屋,为维护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撤销之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继伟向本院请求撤销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183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田园锦绣车库/车位认购协议书》有效”;第二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交付田园锦绣小区1期3栋A04号车库。”该车库是吉林省恒策房地产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行政许可开发建设的“田园锦绣小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的规定,该案不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继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凤军代理审判员 孙 慧人民陪审员 张立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子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