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10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郑州市二七区黄氏纺织品经营部与张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二七区黄氏纺织品经营部,张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0228号原告:郑州市二七区黄氏纺织品经营部,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锦荣轻纺城6街18号。经营者:黄金荣,女,195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晓东,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超,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商水县。现住郑州市。原告郑州市二七区黄氏纺织品经营部诉被告张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二七区黄氏纺织品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市二七区黄氏纺织品经营部承担。审判员 李学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瑞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