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7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陆进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7执1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灌阳镇建设路23号。负责人李祖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继荣,该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陆进波,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被执行人陶晖,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陆进波、陶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327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陆进波、陶晖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执行人陶晖在灌阳县灌阳镇中心学校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裁定每月扣划陶晖工资收入1500元至本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陆进波、陶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陆进波、陶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27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良豪审判员 范新建审判员 卿钟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秦雷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