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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3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禹付增、贾会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禹付增,贾会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3566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在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校争,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磊,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系该联社职工。被告禹付增,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泌阳县。被告贾会本,女,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禹付增、贾会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江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