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3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佰瑞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佰瑞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江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3913号原告:陕西佰瑞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王琳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旭波,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被告:江炜,男,197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自由职业,住西安市莲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佰瑞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佰瑞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佰瑞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6.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朱保建代理审判员 郭富丽代理审判员 杨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邓雪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