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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国宪军、XX、连长伟、张巧梅、郈振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1执3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住萝北县凤翔镇团结路中段被执行人:张巧梅,女性,1977年9月20日出生,住江滨C区15委18栋4号;郈振华,男性,1963年2月9日出生,住江滨C区25委10栋5号;国宪军,男性,1968年5月8日出生,住江滨农场C区14委2栋2号;XX,男性,1988年7月27日出生,住江滨农场C区21栋2号;连长伟,男性,1964年12月20日出生,住江滨农场B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国宪军、XX、连长伟、张巧梅、郈振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421执3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凤江审判员  杨宝生审判员  陆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闫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