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万洪平行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洪平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807号罪犯万洪平,男,1964年1月24日生,,汉族,江苏省宜兴市人,初中文化,原住江苏省宜兴市。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园刑二初字第00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万洪平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苏中刑二终字第000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8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27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8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11日进行公示。2017年8月18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良、书记员杨某,江苏省宜兴监狱指派警官张博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万洪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万洪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万洪平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司法矫正机构意见:具备社���矫正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万洪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2016年6月、2017年2月获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假释罪犯重新犯罪可能性预测评估报告、司法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报告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万洪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洪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8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羊 羚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金馨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