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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民终1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翠娟、姜卫军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河津市中捷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姜某某,河津市中捷运输有限公司,赵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19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河东商务中心***层。负责人:柴煜,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颖,女,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某,女,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绛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某,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绛县。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红,女,山西恒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津市中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小梁乡武家堡村村东。法定代表人:杜强,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峰,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云峰,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系北辛兴村村委会推荐。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运城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某某、姜某某、河津市中捷运输有限公司、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绛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5民初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被上诉人姜某某、姜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不同,不属于必要的共同纠纷。一审法院合并审理,属于程序违法。二、上诉人太平洋保险运城支公司在一、二审中均指出肇事司机驾驶员赵鹏杰仅持有准驾车辆为C1的驾驶证,却驾驶晋M×××××/晋MN5**挂“解放”牌重型挂货车,是否属于无证驾驶,一审法院应在重审时依据法律予以正确认定。三、河津市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1936号民事判决在本院认为中表述:“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运城中心支公司提出的赵鹏杰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因免责条款属格式条款,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提交义务,故对其抗辩不予采信”,河津市人民法院案件是否与本案有联系?若有联系,其判决认定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在重审时,应予以正确认定。综上所述,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绛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5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绛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7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林学武审判员  王 溥审判员  梅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