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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民初39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安英泽涂料有限公司、张成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英泽涂料有限公司,张成胜,李桂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3996号之二原告: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0666218Q。法定代表人:展鹏,董事长。被告:泰安英泽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满庄天颐湖对面。法定代表人:张成胜,经理。被告:张成胜,男,汉族,1982年3月7日出生,住泰安市。被告:李桂淑,女,汉族,1982年6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告张长胜配偶。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李茂富,总经理。原告泰安开元环保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英泽涂料有限公司、张成胜、李桂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泰安英泽涂料有限公司、张成胜、李桂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名下价值1800000元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华人民陪��员刘庆玲人民陪审员  王大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