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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执恢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崔西村村民委员会、高青宏锴印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崔西村村民委员会,高青宏锴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恢368号申请执行人: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崔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崔西村。法定代表人:杨超,村主任被执行人:高青宏锴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崔张西街。法定代表人:张相华,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青县田镇街道办事处崔西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高青宏锴印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高青宏锴印务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4)高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