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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8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重庆同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贵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同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贵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8372号原告:重庆同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婆婆湾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891016594。法定代表人:曹明洋,董事长。被告:李贵平,女,汉族,住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同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贵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同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同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同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小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