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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20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永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2050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巍,女,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申请人张永祥,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巍与被申请人张永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冀1082民初2050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巍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东侧本公司用地东规划路南侧东方夏威夷钻石山区S592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和担保人陈琳名下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中央美院东侧、夏威夷南路南侧茂宜住宅小区A1-6-2002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巍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改用担保人陈琳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瑞旗家园的29号楼1层110号房屋作为担保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巍申请更换担保财产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有充分的客观理由,本院应当依据其申请解除对原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徐巍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燕顺路东侧本公司用地东规划路南侧东方夏威夷钻石山区S592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和担保人陈琳名下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中央美院东侧、夏威夷南路南侧茂宜住宅小区A1-6-2002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雷岩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