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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2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常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继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常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继典,徐菁慧,程光正,李亚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2执68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常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天马镇胜利街2号,组织机构代码:571741208。被执行人李继典,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住常山县。被执行人徐菁慧,女,1975年10月4日出生,住常山县。被执行人程光正,男,1947年10月2日出生,住常山县。被执行人李亚梅,女,1957年5月4日出生,住常山县。申请执行人浙江常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继典、徐菁慧、李亚梅、程光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822民初3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常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99999.94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16日通过EMS向被执行人李继典、徐菁慧、李亚梅、程光正邮递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邮递单号分别为EY405407485CN、EY405407494CN,并在2017年2月15日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314500元,剩余部分利息未偿清,故申请执行人浙江常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继典、徐菁慧、李亚梅、程光正达成还款协议,并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常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22执6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余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