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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3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莘县董杜庄镇前梁丕营村民委员会与马春立、孙爱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莘县董杜庄镇前梁丕营村民委员会,马春立,孙爱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3553号原告莘县董杜庄镇前梁丕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梁现文,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马春立,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孙爱英,女,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莘县董杜庄镇前梁丕营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马春立、孙爱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莘县董杜庄镇前梁丕营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善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甜甜 来源:百度“”